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审计。
(二)加大对审计信息的依法公开力度,促进公开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订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审计、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并承担责任,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并承担责任,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五)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审计情况和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结果,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8.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中、省驻汉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汉援助、贷款项目。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七)对审计发现的财政经济活动中倾向性问题和宏观调控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十)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一)组织对市、县(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学术研究与信息交流。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对县区审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审计机关审计业务质量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审计专业培训和审计理论研讨、审计学术研究与信息交流。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对县区审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